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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近日,黑龍江省工商局組織全省工商機關開展對旅游合同違法行為的專項整治,這些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主要有:
第一坑:“中途臨時性退團團費不退”
《旅游法》第65條規(guī)定,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逗贤ā返?7條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0〕13號)第12條規(guī)定,旅游行程開始前或者進行中,因旅游者單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或者旅游經營者請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條款未考慮旅游者單方解除合同的原因,也未合理分配合同解除后雙方的責任,既違背了公平原則,也違反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加重了旅游者責任,排除了旅游者權利。
第二坑:“額外費用,旅行社不予承擔”
常見表述為“對因交通延誤、戰(zhàn)爭、大風大霧、政變、罷工、自然災害、飛機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時間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額外費用,旅行社不予承擔”。交通延誤一般認為不屬于不可抗力,這個規(guī)定擴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圍,也就擴大了旅游經營者的免責事由范圍,加重了旅游者的負擔,有違公平原則。另外,對于戰(zhàn)爭、政變、罷工、自然災害、飛機故障、航班取消等不可抗力事件,《旅游法》第67條規(guī)定,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因此,這種規(guī)定不符合《旅游法》風險分擔的立法原意,違背公平原則,屬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
第三坑:“財物丟失旅行社不負責”
在一些旅行社的合同、行程單、網頁上有如下“溫馨提示”:請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財物,如有財物丟失,旅行社不承擔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的規(guī)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根據《旅游法》第70條、第71條、第80條、第82條的規(guī)定,旅游經營者應當就旅游活動中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可能危及旅游者財產安全的情形,以明示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并在旅游者財產安全遇到危險時給予及時救助。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旅游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即便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也應對旅游者的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總之,旅行社對于旅游者的財產安全負有保障義務,單方免除其法定義務的格式條款是無效的。
第四坑:“地接社調整行程額外費用由消費者承擔”
常見說法是“地接社在與全體游客溝通確認后有權調整行程,由此而產生的行程之外費用由游客自理,組團社只負責退還行程中未發(fā)生之費用,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地接社是指接受組團社委托、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其與組團社的關系是代理關系。根據《民法通則》第63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旅游者與地接社協(xié)商一致、變更旅游行程安排的,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應退還旅游者。由此造成的其他損失和責任,根據《旅游法》第71條,歸因于地接社的,旅游者既可要求地接社承擔賠償責任,也可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向地接社追償。
第五坑:“出票不得更改、簽轉、退票”
“合同一經簽訂且付全款,團隊機票、列車票、船票即為出票,不得更改、簽轉、退票”。將旅游者簽訂合同并支付價款視為團隊機票、列車票、船票的出票,明顯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事實;由此否定旅游者更改、簽轉、退票的權利,屬于不公平交易條件。《旅游法》第64條規(guī)定,在旅游行程開始前,旅客享有旅游合同的任意轉讓權,旅游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堵糜畏ā返?5條也賦予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結束前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組團社在扣除必要費用后應將余款退還給旅游者,即尚未購買的票不再購買,已經購買的票在扣除退票費后退還給旅游者。
第六坑:“單男單女享用單人間補齊房價差”
諸如“如遇單身男女,我社有權拆夫妻,或按加床處理”、“如出現(xiàn)單男單女,旅行社盡量安排該游客與其他同性別團友拼房;如不愿拼房或未能拼房,請補齊房差以享用單人房間”等等。在包價旅游合同中,相關費用已事先在書面合同中作出約定,補齊房差會增加旅游費用,是對合同實質性條款的變更?!逗贤ā返?7條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據此,非經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旅游經營者不得單方變更合同價款。此外,《旅游法》第75條規(guī)定,住宿經營者應當按照旅游服務合同的約定為團隊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務。住宿經營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務合同提供服務的,應當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標準的住宿服務,因此增加的費用由住宿經營者承擔。由于旅游經營者安排的原因出現(xiàn)單男單女、導致居住標準高于原定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應由旅游經營者自行承擔。
第七坑:“因個人原因不能成行的游客承擔違約責任”
一些旅行社規(guī)定:游客因個人原因違約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在出發(fā)前2~1天以內通知的,收取團費的100%的違約金?!堵糜畏ā返?5條賦予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結束前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組團社在扣除必要費用后應將余款退還給旅游者。旅游行程結束前可能發(fā)生在旅游行程開始后,也可能發(fā)生在成行之前?!逗贤ā返?14條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此類條款所規(guī)定的違約金可能過分高于因旅游者違約給旅游經營者造成的損失,有違公平原則。
第八坑:“不成團旅行社不作任何賠償”
例如某旅行社網站的“特別提示”:此線路如不成團,旅行社將提前兩天(含出發(fā)當天)通知改期、改線或全額退回團款,不作任何賠償?!堵糜畏ā返?3條規(guī)定,旅行社招徠旅游者組團旅游,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內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第69條規(guī)定,旅行社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除非旅游者同意改期、改線,否則,旅行社除全額退回團款外,還應依《旅游法》第70條之規(guī)定,賠償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損失。